应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邀请,杭州研究院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求真务实、系统全面,以新质生产力促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
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
付元 郭中权 毛维东 郑彭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处理能力和加强管网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政策标准为支撑,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约束激励,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二、主要目标
《指导意见》分两个时间节点明确了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内容
总体来说,《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推进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和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等4个方面的14项重点工作任务,对系统化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分级处理与高效利用、增加非常规水源供给和优化供水结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可以推动煤炭行业绿色转型,《指导意见》旨在全面优化矿井水资源配置,协同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两项核心内容,从不同维度构建了框架体系,充分考虑了矿井水源头控制、过程处理、集约利用等核心单元的关键要求,有助于缓解生产安全、供水保障、生态环保之间的矛盾,实现煤炭资源与水资源的协同利用。
四、重点政策解读
(一)关于矿井水源头保护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煤炭和矿井水双资源型矿井建设”的目标,将矿井水这种非常规水源提升到与煤炭资源等同的高度,为矿井水正了名。
这一论断改变了矿井水是工业废水的常规认识,再次确立了矿井水是非常规水源的定性,为矿井水处理利用开辟了新思路、新方向,也为矿井水处理副产结晶盐的高品质利用提供了可能,后续将推动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解决矿井水及其副产物的利用难题。
《指导意见》再次确认了“不得擅自开采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区域”,“最大程度减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扰动影响”等原则要求,将地下水资源保护作为煤炭开采的先决条件。
要求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充分论证煤炭开采对地下水的影响,优化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优化井田开采接续布局,最大程度减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扰动影响,减小矿井涌水量,有效保护地下水,推动煤炭和矿井水双资源型矿井建设、协调开采和生态环境保护,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论断的具体体现。
《指导意见》强调了煤炭开采前期保水、中期治水、后期闭坑防治的原则,强化“一矿一策”监管措施。
煤炭开采全过程均需遵循“科学有效、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因地制宜”的原则,开采前期推广采用超前区域治理、局部注浆加固封堵等保水开采工艺;推广采用控制疏放技术,科学控制疏放水量。即将关停的矿井要进行闭坑前防治,采取减少涌水量的措施,预防控制酸性矿井水。同时需强化煤矿矿井水“一矿一策”监管措施,开展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二)关于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
《指导意见》肯定和鼓励含悬浮物矿井水井下清污分流、分级处理、分质利用和地面规模化集中处理,为现行矿井水相关处理技术探索指明了方向。
悬浮物是矿井水中最常见和最普通的污染物,较多的煤粉、岩粉导致感官性状恶劣。清污分流可以有效降低净化处理规模和难度,降低能耗、项目投资和运行费用,通过水仓前预处理等方式实现清水入仓;分级处理、分质利用针对用水水质要求,对井下防尘洒水等一般用水进行净化、除硬、消毒处理,“三机”冷却、配制乳化液用水等高品质用水进行除硬、脱盐等处理,进一步降低了能耗、项目投资和运行费用,实现井下生产用水直接井下复用,是绿色低碳发展的必然要求;经过源头分级处理后,未利用的洁净矿井水或未经充分处理的含悬浮物矿井水在地面进行规模化集中处理,根据排放或地面回用要求进行后续净化处理或深度处理,进一步提高了处理效率,实现了矿井水高效、绿色处理利用。同时为了提升智能化水平和处理效率,鼓励使用信息化监测、自动加药、排泥、预警等自动控制系统。
《指导意见》澄清了矿井水“零排放”的误区,明确了高矿化度矿井水“近零排放”的政策,鼓励通过利用新能源、新技术实现绿色节能脱盐,谨慎打开了高盐废水利用地面蒸发塘处置的政策窗口。
过去十年,针对高矿化度矿井水很多地区严格执行“零排放”的要求,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土壤盐碱化、地表径流含盐量升高的势头,但是也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负担,个别地区甚至要求实现“水的零排放”,可以说对国家相关制度存在一定误解。生态环境部环环评(6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对矿井水零排放进行了正名,本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矿井水“近零排放”的内涵和要求。对于处理后的高盐废水,《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处置,按照相关规范建设、运行地面蒸发塘进行处置,避免环境污染风险”,对内蒙古、宁夏、新疆等蒸发量较大的煤炭主产区打开了政策窗口,可以充分利用日照蒸发量实现高盐废水绿色、低碳浓缩、结晶,同时也要加强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指导意见》鼓励将海水淡化、余热余能利用、新能源、热法脱盐等技术用于高矿化度矿井水处理,鼓励副产结晶盐作为化工原料,为相关处理利用技术研究指明了方向。
《指导意见》鼓励对于生产矿井水酸性矿井水采用井下预处理与地面深度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对于闭坑矿井水的酸性矿井水进行自然修复的工艺,首次提出对于含氟等特殊污染物矿井水进行定向高效处理。
我国酸性矿井水主要分布在陕、晋、鲁、皖、蒙、川、桂、贵等省区,现有酸性矿井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中和沉淀、吸附、硫化法、微生物法、生物电化学、接触氧化过滤、膜分离、可渗透反应墙和人工湿地,处理成本较高。酸性矿井水在井下进行充分的预处理可减少长距离输送对管路和设备的腐蚀,地面深度处理可进一步去除污染物并降低酸度,井下与地面协同处理工艺有待进一步开发。另外,贵州等省份关停矿井酸性矿井水处理问题较为突出,偏远矿区配套条件较差,应优先采用封堵减量、自然修复等治理方式。
在含特殊组分矿井水中,除氟问题尤为突出,处理效率和运行成本等问题仍未有效解决。常规吸附法、沉淀法、膜法技术对除氟的针对性不强,需进一步开发定向处理技术装备,提高处理效率并降低运行成本。
(三)关于矿井水综合利用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矿井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取水许可,确定了处理达标的矿井水充分用于矿区生产及生活杂用水,煤化工、火电、钢铁等行业用水,及回补自然水体、湿地、国土绿化、灌溉等生态、农业用水,探索开展地下水回补或存储的可能性。
矿井水的综合利用不仅需要加强技术驱动,而且需要优化矿井水配置,真正破解矿井水利用率难以进一步提高的难题。为此,矿井水配置并不能简单地以煤炭企业作为主体,更应当充分发挥相关矿区所在地的规划和引导作用,科学地调配水量。煤炭企业需充分利用矿井水,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有效支持矿井水的规模化、系统化、综合利用。
(四)关于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煤炭行业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探索矿井水纳入水权交易的可行性;从体制机制建设高度要求加强矿井水地面处理、利用水量、水质监测和地下水位监测,建设矿井水资源监控和奖惩机制;制修订矿井水利用的分级分质标准、规范,鼓励制修订高矿化度矿井水排放地方标准和矿井水利用工程装备、核心技术产品、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等;支持建设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相关科技创新基地,推动建设矿井水处理先进技术装备应用重点工程,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
五、指导意义
《指导意见》紧贴新质生产力建设要求,坚持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坚持从实际出发、先立后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是煤炭矿井水处理利用行业加快实现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有力指导。